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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于7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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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7-2 22:08:47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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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第25号令,公布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试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重点监控四类户外广告
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与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较,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重点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
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重罚
新《规定》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更改,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仿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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