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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外广告整顿治理--是要个性色彩 还是“步调一致” ?

(时间:2006-6-4 20:46:45  共有 人次浏览)
 


   2006年6月1日,新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新《条例》将给众商家带来哪些变化?成都市的市容市貌又会因此有何改观?记者走访相关部门,在街头听取市民意见,寻求完整答案。  

    安全是第一   

    [事例一]成都市民张先生上月又托朋友又找关系,想方设法要在清江东路某饭店楼顶上设立一块户外广告牌,但得到的回复都是,有关部门不予申批办理相关手续。

    [权威点评]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林兵说,根据新《条例》规定,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均为非法,不予申批。   

    据粗略统计,6月1日前需拆除的非法户外广告牌,仅一、二环路之间就达300余块,而二、三环路间则达千块以上。《条例》之所以规定不得在楼顶设立广告牌,是为了留出建筑的天际线,保持建筑原貌,并确保即使遭遇5-6级大风仍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一店须一招   

    [事例二] 市民高先生在盐道街有一家茶坊。今年3月初的一个早晨,他惊讶地发现原有招牌已被替换成了由百事可乐赞助的新灯箱店招,他同时注意到,邻近店面的招牌也统一被换成了“百事灯箱”。  

    原来这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作出的决定,统一免费安装百事公司赞助的广告灯箱,使整条街道的招牌更加规范整齐。但令高先生烦恼的是,灯箱上“百事可乐”标志占了1/3至1/2面积,真实店名反倒可怜地挤成一团,同时满街全是统一灯箱,各家商铺的特色被淹没了。   

    [权威点评]林兵说,根据新《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店面招牌应该醒目显示商店名称,不能有任何其它附着字体或图案出现,同时必须遵循“一店一招”原则。百事灯箱利用各商家招牌进行变相广告,大幅突出百事商标和产品形象,已经构成“一店多招”,属严重违规行为。   

    靓丽了但缺少特色   

    赞成方青羊区浣花新城的潘小姐认为,整改后的街道比以前顺眼多了。“以前的街道就像打了许多补丁。”她这样形容以前街上密密麻麻挤成一堆、大小高矮参差不齐的广告。   

    在岷山饭店,首次前来成都参加商务会议的晋商王先生告诉记者,下了飞机打的进城,他非常惊讶地发现沿途居然没有任何路边广告。“我去过全国许多大城市,但没有一个像成都这样将户外广告整治得如此规范。”这让他对成都的第一印象大大提升。   

    反对方玉林路“泽缘鲜果行”刘女士认为,为统一制作广告牌而缴纳4500元实在太贵,而且大家都用同一类型的招牌也过于呆板。   

    街头不少市民认为,广告反映了都市经济,应该各有特色,不应对店招统一规格。   

    中立方玉林路“明源馒头”店主笑称,很多老顾客总是已经走过了他的店,才猛然想起这就是以前经常吃早餐的地方。“我们赞成城市规范化,但能不能让商家自己制作既符合规定又能体现个性特色的招牌呢?”   

    玉林小区住户佟小姐说,现在的招牌看上去更加靓丽,但看久了就觉得有点单调,逛商店要很注意看一行行的店招,显得很不方便。
   
    疏堵结合避免简单化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和设置许可,并在涉及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方面增加了相关内容,在违法处罚方式上也作了相应调整,从而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成都2004年共拆除5400余块非法广告牌,为合法户外广告市场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而在实际监管中,城管局将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避免工作简单化。对于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招牌单一化问题,将重点进行改进,并纠正“一店多招”等变相广告和灯箱广告缺笔少划现象。按照新《条例》规定,凡有业主的户外广告载体均按非公共载体管理,由业主行使所有权;没有业主的则按公共载体和由政府实施管理。非公共载体使用权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记者了解到,6月1日前后,新组建的具有执法功能的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全市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牌和店铺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以推进新《条例》顺利施行。同时,广大市民可拨打监督电话962000,举报非法户外广告招牌和店招。

   

[1]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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