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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点》,制定本年度户外广告牌匾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深入开展户外广告牌匾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城区部分主干道两侧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太多、太乱、档次太低的问题,提高城市美化亮化水平,提升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
大型和楼顶广告设置位置和数量得到规划性控制,店面牌匾字号设置相对统一规范,设置档次和景观照明效果明显提高;公益广告数量达到户外广告总数的20%;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商业广告牌匾收费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整治的范围
历下区:历山路、解放路、泉城路
市中区:大纬二路、英雄山路、纬五路
槐荫区:经十西路、经一路、张庄路
天桥区:堤口路、少年路、东西丹凤街
历城区:二环东路、洪楼南路、花园路
四、整治的内容
1、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广告及牌匾;
2、拆除经审批已到期,不宜继续设置的广告和牌匾;
3、对批准设置的广告进行完善,提高档次和亮化水平,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
4、对沿街牌匾进行治理,规范设置。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2006年3月21日到4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布署,各区完成对拟整治道路广告、牌匾的调查摸底及具体整治计划。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自2006年4月21日到9月30日。由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法设置和不符合标准的广告和牌匾下达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又拒不整改的业户,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强行拆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自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市户外广告牌匾整治组对整治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各区要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及时明确整治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高标准搞好辖区内的整治工作。各配合单位要从自身专业管理职能出发,配合各区搞好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
(二)加强检查督导。市户外广告、牌匾整治组定期检查各区的整治工作,对各区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和督导,对由各区自行整治确有困难的重大整治任务,可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整治。
(三)推进规范化管理。加快编制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视情编制重要路段详细规划;尽快制定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户外广告收费办法,力争年内完成送审、试行。
(四)引入长效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做到整治一处,规范一处,巩固提升一处,长效管理一处。
(五)建立奖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次整治工作,落实城管工作重心下移,市建委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区的整治任务和考核情况对各区予以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继续整治,直至达标。
户外广告整治标准
为加强户外广告整治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户外广告界定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标识、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二、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设置应按技术标准进行,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泉城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禁止设置的区域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特型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利用居民楼、学校教学楼设置的;于泉城风貌带或遮挡 风景线设置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四、控制设置的区域
(一)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
(二)市区各大出入口控制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
(三)交通主干道、景观大道、休闲广场控制大型楼顶广告的设置。
(四)新拓宽或改造后的道路两侧及绿化隔离带内严格控制落地广告的设置。
五、广告形式分类标准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在背面和侧面外露广告支架。大型路牌广告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高科技材料。喷绘画面外打光照明灯具设置要隐蔽,边框用霓虹灯进行装饰。
利用建筑物设置楼顶户外广告的,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且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六层至八层建筑不超过6米,九层至十二层建筑不超过8米,十三层至二十层建筑不超过10米,二十层以上建筑不超过12米。
(二)利用建筑立面设置广告,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制作墙体镶嵌式广告应采用内光源,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三)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绕城高速路单侧间距不小于500米,二环路单侧间距不少于300米,高架路单侧间距不小于500米。
(四)落地箱式广告及灯杆广告必须采用内透式照明,灯杆广告应一杆一箱,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落地箱式广告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5米。
(五)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阅报栏、书报亭、垃圾箱等设施设置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采取集成式设置,设置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六)利用人行天桥设置广告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
(七)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低于6米,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制作应与商业广告等同。
(八)指示牌。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为集成式。
(九)单位标识。于楼顶设置的通常采取通透形式,使用霓虹灯、亚克力、led等优质材料。
(十)临时宣传类广告。应严格按批准的位置、时限、形式设置,到期自行拆除;禁止设置过街横幅;沿街单位门窗不得张贴经营性宣传品。
六、安全技术要求
(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三)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8层以上高层建筑广告设施要安装防雷设备。
(四)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五)广告灯具设置要适当,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不能形成光污染。
(六)建筑物顶部及墙体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满2年的,应重新进行房屋及广告设施结构安全鉴定,不宜继续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自行拆除;可以继续设置的,应有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七)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店面牌匾整治标准
为了规范沿街牌匾的设置,确保整治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牌匾是指经营主体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在门楣上方或一侧设置的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二、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牌匾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作为商品宣传广告。
四、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牌匾,商业街可视情加设一处竖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先整体规划,设置组合牌匾。
五、牌匾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设置牌匾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六、横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高度通常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竖牌匾一般应设于门头一侧,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利用墙体一侧设置的,其上沿应与建筑物顶部平齐,牌匾竖高通常不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1.5米。牌匾应依附墙体设置,横匾的设置应采取全封装工艺,不得裸露支架;竖牌匾支架前出不得超过0.5米。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0米,相邻经营单位牌匾主体应高度、厚度一致,材质统一,色调和谐。
七、凡在重要区域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等先进的设置方案,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配置灯光设施。
八、对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牌匾协调,无灯光设施的应加装灯光设施。
九、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十、对违法开设的经营门脸及利用窗口经营的,不准设置牌匾。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十一、牌匾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牌匾的,设置牌匾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十二、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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