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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时间:2006-1-17 22:12:47  共有 人次浏览)
 
厦广协〔2004〕01号
前言
根据《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2号令)规定,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厦门市消防条例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基本原则
1、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各项禁止性规范;
2、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妨碍建筑、设施所应有的基本设计功能;
3、广告设施与依附主体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各类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1、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1.1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1.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1.3广告设施沿主要干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m。
1.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 m,且不得大于0.9 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2m;
d)设置于四车道旁的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设置于六车道旁的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2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4m;厚度不得大于0.3m。
1.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1.4条的规定(除第1.4a款与单边长度不得大于0.5m外)。
1.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3m。
1.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1.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
 
2.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2.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 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 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2.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4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地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 m)
4 m
>3层(10 m)——≤8层(24 m)
6 m
>8层(24 m)——≤20层(60 m)
9 m
 
3.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3.1在厦门市区除指定的部分道路(初定仙岳路、金尚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嘉禾路乌石埔至厦门大桥段)外,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3.2在市区指定的部分道路、市区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市区内与市区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市区内与市区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车速低于30的路段除外)
市区外城市道路主要公路
500
高速公路
1000
 
4.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4.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4.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4.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4.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4.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4.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4.7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4.8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5.广告设施设置的禁止范围
5.1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b)交通指路牌;c)交通标志牌;d)交通执勤岗设施;e)人行道隔离栏;f)车行道分离栏;g)立交桥交通护栏(内侧);h)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5.1条(除5.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但经统一规划依附于上述设施特定部位的除外;
c)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详见下表4);
表4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安全保护范围
电压等级(千伏)
水平安全距离(m)
垂直安全距离(m)
<1
1
1
1-10
1.5
1.5
35
3
4
66-110
4
154-220
5
4.5
330
6
5.5
500
8.5
7
 
e)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f)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m范围内的立柱型广告;
g)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5.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的除外);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严重破坏建筑设计风格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严重破坏建筑设计风格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本岛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消防通道上空4.5m以下、边侧3.5m以内设置广告,阻塞消防通道的,以及阻碍疏散走道的;
h)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设计风格、面貌的。
5.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随意设置广告设施。
 
6.广告设施设置的严控范围
6.1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的大型户外广告数量:
a) 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文化宫广场;
b) 鼓浪屿;环员当湖周边;
c) 白鹭洲路—公园东路—同安路—镇海路、中山路、思明南北路、鹭江道、环岛路;
d) 高楼、大厦裙楼;有特殊造型的建筑物屋顶、高层建筑物屋顶;
e) 主干道交通路口、圆盘50米范围内;
f) 经市政府确定的,已进行景观改造的街头绿地。
6.2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媒介表现形式,鼓励采用新型材料、新型灯具、灯箱和霓虹灯,少用外投光;鼓励创意新颖,体现时代气息浓厚的图案。
a) 白鹭洲、富山周边、火车站广场周边、环岛路周边;
b) 中山路、思明南北路、鹭江道、白鹭洲路—公园东路—同安路—镇海路、嘉禾路富山至石鼓山立交桥段;
c) 厦禾路与湖滨中路、公园东路、湖滨西路等交汇处;湖滨南路与湖滨西路、白鹭洲路、湖滨中路、湖滨东路交汇处、嘉禾路等交汇处;嘉禾路与仙岳路、南山路、湖里大道等交汇处。
 
                                                        厦门市广告协会
                                                         2004.5.12日

[1]


来源:百浩户外广告设施网   编辑: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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