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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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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17 21:42:59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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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地区。 分区范围: (一)严禁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控制地带周围200米; 2、天安门广场地区; 3、中南海地区; 4、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5、故宫周围地区; 6、钓鱼台周围地区; 7、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控设区的范围 1、中关村科技园区,CBD(商务中心区),规划奥运会中心区,各级风景各胜区; 2、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前三门大街、亚运村地区、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京沈高速路(北京段)等。 (三)集中展示区主要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具体范围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四)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设置规定: (一)严禁区 1、禁止设置商业等各类广告; 2、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 (二)控设区 1、在四环路以内及周围地区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及周围地区严禁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3、住有居民的楼房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4、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三)集中展示区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与静的有机结合。 2、力求"展示区"的整体效果,使户外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 (四)一般地区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须遵守本通知中"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要求"。 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落地的柱式等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屏、牌等)和附着式(与建筑物、构造物或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结合)。 (一)落地式 1、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原则上不得小于米,30平方米--5平方米得广告不得小于是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不得小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在道路路口范围内应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周围环境统一考虑; 2、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3、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 4、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在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6、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7、不得设置在快、慢得车道的隔离带内。 (二)附着式 1、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学校体育场馆; 2、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长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3、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4、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5、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6、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7、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 1、与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备案的,需经过备案;并符合生态、环保、结构、经济、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4、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四、违反本标准的处理办法 1、对违反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按违法建设处理,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2、对违反户外广告设计要求的,由城市规划和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理,正在施工的立即予以停工,限期一周内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拒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处理,两年之内不再批准建设; 3、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其他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处理。 4、对参与以上违反本标准行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市规委、市建委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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