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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

(时间:2006-8-4 21:59:12  共有 人次浏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受让人通过   的方式,获得出让人位于:     ,规格:   、形式:  、朝向:  的广告位置使用权。广告序号为: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的用途为发布广告。使用年限为 年,原则上自_年 日至  日止。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顺延执行:
  1、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已有广告设施的,给予30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等报批手续。
  2、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无广告设施的,给予60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破路、电增容、园林等报批手续。
  三、本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小写     元,为净值相关税费款各自分担),其中出让人应得成交额的   %,计人民币_(小写_元),上缴市财政的城市广告资源占用费 %,计人民币_(小写_元),缴款分  次付清,即:第壹年:受让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7日内支付成交额的    %,计人民币_(小写_元),其中出让人应得    %,计人民币_(小写_元),市财政应得成交额的   %人民币_(小写_元),并于成交之日起壹年内缴纳成交额的   %,计人民币    (小写_元),其中出让人应得成交额的   %人民币_(小写_元),市财政应得成交额的  %人民币_(小写_元);第贰年:受让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贰年内缴清余款,计人民币_(小写_元),其中出让人应得成交额的   %人民币_(小写_元),市财政人应得成交额的   %人民币_(小写_元)。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1、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户外广告位置和发布广告行为;
  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当受让人未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十天以上(含十天)的,受让人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受让人还应补交广告位置使用权占用时间的资源费(按拍卖、挂牌交易成交价每天的平均价计算),出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将受让人之前所交纳的一切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使用权,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或广告设施,愈期不拆除的提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受让方欠款末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新的有关广告方面手续,并取消受让人参加同类广告标的拍卖、挂牌交易资格。
  4、出让人应当为受让人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5、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受让人,并根据收回时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剩余年期退还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买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年期标准)。
  6、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审报,获得户外灯光广告建设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可在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位置上建设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7、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广告位置使用权期限内,若遇政府征用、拆迁、市政及规划建设等因素,需要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时,该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
  8、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
  9、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拍卖(挂牌交易)设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市工商局审核)。具有灯光效果的必须于每日晚18:00—22:00,夏令时(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19:00—23:00开灯,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10、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1、受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12、广告位置设施的维护、清洗,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广告版面的维护、清洗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因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赔偿。
  五、合同解除的条件:
  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
  2、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
  3、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4、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5、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的。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扩大版面,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或扩大版面后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及安全前提下,不按拍卖(挂牌交易)的平均价增补使用费的。
  六、违约责任:
  1、出让人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 %支付违约金。
  2、出让人因产权纠纷或因出让人的其它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视为违约,应支付给受让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成交价的10 %支付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10 %支付违约金。
  3、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除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缴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外,受让人还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无法恢复原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额,并按剩余年限使用价10 %支付违约金。
  5、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人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的设施,出让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受让人不按期整改,出让人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6、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闭灯光的,每次未开闭灯光的以人民币100元计支付违约金给出让人,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
  7、受让人管、护不到位责任,造成广告设施损坏时,经出让人三次催告修复,受让人仍未修复的,出让人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付,并按维修费额的5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处理,拆除收回(折旧转让或拆除恢复原状)。
  八、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本合同无规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免责。
  九、其它补充条款:
  1、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对拍卖(挂牌交易)成交所得的户外广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移位,或基础施工确需破路动工的,由受让人负责实施。
  2、广告牌式样受让人要按拍卖(挂牌交易)出让人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基础和结构及其安全性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统一设计和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并将广告构架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合同等文件报市灯管办备案,领取福州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许可证后,规范制作、监理施工。
  3、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本合同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出让人应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剩余年期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广告构架无条件拆除[政府不予任何补偿],受让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本合同随即终止。
  十、特别约定:
  1、
  2、
  3、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5份,附件、拍卖(挂牌)标书、规则、成交确认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1份,市灯管办执2份,市财政局执1份。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让人: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证方: **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来源:福州广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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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浩户外广告设施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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