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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门店牌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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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3 10:58:07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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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门店牌匾管理,规范门店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开发区的门店牌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指依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悬挂的商业经营(办公)用牌匾。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标识等。 第四条 设置门店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文字 1、门店牌匾的内容要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力求简洁明了。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 (二) 版面 1、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退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2、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3、主干街路、重点区域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 4、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三) 灯饰 1、设置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2、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置灯、内置LED灯等形式配置,具备条件的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3、灯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 4、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 (四) 材质 1、牌匾制作应因地制宜,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退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2、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硬质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 3、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街路、重点区域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牌匾。 (五)定位 1、牌匾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 2、一层店面牌匾设置,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最高高度一般不超过1.6米,沿街平房设置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外挑距离有走廊的一般不超过0.5米、无走廊的一般不超过1.5米。 3、一楼以上的垂直招牌,形式、高度必须统一,造型新颖,一般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垂直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每幢建筑物上垂直招牌数量不得超过两块。 4、沿街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不得多层设置。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仍无法设置的,经批准可用铜质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制作材料,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 (六)规格 1、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 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 3、相邻牌匾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牌匾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4、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第五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设置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设置门店牌匾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门店牌匾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六条 设置门店牌匾,应当报辖区城市管理局审核;二环路管理处管辖范围内门店牌匾的设置,报市城管局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设计效果图,凡属于二楼窗沿以下、20平方米以内的门店牌匾,由辖区城市管理局和市城管局(二环路管理处管辖范围内)通过现场勘察和技术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设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凡超出二楼窗沿以上或设置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牌匾以及一楼以上的垂直楼体招牌,由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色调、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门店牌匾设置者应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全市门店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有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08-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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