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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时间:2008-9-3 10:54:59  共有 人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内(包括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道路或依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在户外设置的各种形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日照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2、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3、户外广告的立面造型和施工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霓虹灯或者内置灯光、外打灯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亮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5、沿道路设置的独立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其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小于10%,明确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第二章  建筑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五条 楼顶广告的设置
        1、楼顶广告是指依附于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楼顶广告的整体高度应一致,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色和风格。
        2、设置在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楼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相邻居住、教学、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日照,楼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楼顶广告;三层以上,40米以下的建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5;40米以上高层建筑楼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并应采用镂空霓虹灯形式。
        4、设置楼顶广告应封闭围合,同时广告下边缘与建筑物檐口不得留有缝隙,对广告支架进行有效遮挡。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
        第六条  平行建筑墙身广告
        1、平行建筑墙身广告指的是在建筑顶部檐口以下、平行于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2、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上缘不得高出建筑檐口,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0米,外缘突出墙面不得大于0.5米,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广告设置面积比(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正立面投影总面积与该广告所处建筑立面墙体面积之比),在允设区不得大于1/3 ,控制区不得大于1/5。
        4、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度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出现差异时,应采用逐块广告加统一边框的方式设置。
        5、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平行建筑物墙身广告。
        第七条  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1、垂直建筑墙身广告指的是设置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垂直于建筑立面、突出于建筑墙体之外的户外广告。
        2、垂直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下缘距地高度不得小于3.0米,其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米。广告外缘出挑墙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3、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寸、出挑距离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
        4、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第八条  嵌入式广告
        1、嵌入式广告指的是依托建筑的窗体或通过改造建筑实墙面而形成的不向外突出建筑墙面的广告橱窗。
        2、设置嵌入式广告时,禁止破坏建筑结构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功能。
        3、嵌入式广告的位置、尺度和大小应与建筑原有立面造型和风貌有机结合,不得对建筑景观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通过改造建筑墙面形成的嵌入式广告面积计入平行建筑墙身广告面积之列,须符合本技术规定中的平行建筑墙身广告面积的有关规定。
        4、嵌入式广告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喷绘布等材料,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美观。
第三章   围档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九条  围档广告
        1、围档广告是指以各单位及居住小区围墙、施工工地遮挡围墙、透空围栏等设施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2、以施工工地遮挡围墙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其上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6.0米,其下边缘与围墙结合处不得留有空隙,两侧边缘不得突出围墙范围。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下部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不低于0.5米。另外,施工结束后,广告应随遮挡围墙同时拆除,不得擅自推迟拆除期限。
        3、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围档广告牌。部分路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按照建筑工地围档广告的设置标准,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第四章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条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
道路附属设施广告指的是以道路附属设施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公交候车厅广告、出租车站牌广告、路灯杆广告。
        1. 公交候车厅广告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0米。
        (3)依附于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数量根据经过该站的公交线路数量来确定:一个站位(点)经过1-2条公交线路的可建设1个公交候车亭广告;一个站位(点)经过3-4条公交线路的最多可建设4个公交候车亭广告;一个站位(点)经过5-6条公交线路的最多可建设6个公交候车亭广告
        (4)设置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路段,公益性广告的设置数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2.灯杆广告
        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设施,其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5米;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第五章   独立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人行道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1、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设施沿红线宽度40米以上道路设置,间距为80—100米;沿红线宽度20—40米道路,间距为50—80米;商业中心区道路两侧广告间距为30—50米;
        (2)立杆灯箱幅面最大尺寸:高1.1米、宽1.6米,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6米。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5米,且立杆里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大于1.0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同一路段的造型应协调一致。
        (3)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4)落地式广告幅面最大尺寸为:高1.5米、宽2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底座和牌面为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5米,且不得大于1.0米,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2、设置在人行道上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地基面积不宜大于1平方米。
       第十二条  大型独立广告
        1、大型独立式广告指总高度不大于20.0米,并不低于10.0米的户外广告。
        2、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整体尺度、形式应一致,并形成整体韵律感和有机协调。
        3、沿石家庄市主要对外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7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18.0米,并且不应小于10.0米。
        4、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隔不得小于700米;沿高速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0.0米,且不应小于10.0米。
        5、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
第六章  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性户外广告 
         1、流动性户外广告指的是以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为载体而设置的、广告位具有不固定特性的户外广告。
         2、设置于公共汽车车身上的广告,不得占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位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车辆的识别和乘坐。
         3、机动广告专用车及非机动广告用车,禁止占用城市上下班高峰时段上路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章   临时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 
        1、临时性户外广告指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配合其即将举办的大型商业活动或其它公共活动而设置的、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的户外广告。
        2、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须先经由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私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获得批准后,临时性广告可提前于举办活动3天设置,但须按照规定在活动结束当天拆除,不得擅自推迟临时广告的拆除期限。
        3、临时广告不得设置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之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之外。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底层门头、墙面、立柱、橱窗上悬挂商业横幅和设置小型灯箱、牌匾,除在玻璃橱窗(门)上张贴必要的防撞标识和文明用语外,不得张贴张挂各类小型广告。
        第十六条  利用气球、气模、飞艇绘制悬挂、张贴临时广告,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
第九章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种情况或地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国家机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2、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3、博物馆、纪念馆、标志性建筑和有历史价值的重要建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5、各类桥梁、涵洞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半径20米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大量人流、车流出入口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7、禁止利用消防通道设置广告。地下管道、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禁止依托行道树、名木古树等高大乔木设置户外广告。
        9、禁止依托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10、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11、政府因特殊原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


来源:石家庄市城市管理   编辑: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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