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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保健食品广告中严禁宣传疗效 须以被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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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7-23 10:50:28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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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保健食品时,广告宣传必须以被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严禁宣传疗效。一旦发现产品有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公告召回已售产品。21日记者获悉,市食药监局近日制定《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8月1日公开征求各界的反馈修改意见。 市食药监局有关人士介绍,该《规范》拟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质量负第一责任。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必须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一旦相关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企业必须将其调离。 针对企业经营保健食品时在广告宣传上存在的问题,市食药监局拟专门规定,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必须以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使用说明书内容为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 市食药监局表示,即日起将就上述《规范》征求各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相关建议可在8月1日前反馈该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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