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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体育广告性飞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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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7-18 10:47:23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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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石家庄市奥运火炬传递的顺利进行,确保奥运期间石家庄市的空中安全,根据国家《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一、禁止飞行的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12类。 二、禁止飞行期间,停止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的审批,擅自审批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体育、气象、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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