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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时间:2006-6-6 17:49:39  共有 人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国广告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局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类广告的精神文明标准,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总则第三条制定本规则,作为“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的单项规则,中国广告协会的会员应自觉遵守。 
      第二条 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发布的各类广告,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三条 广告作品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风貌,积极倡导和反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好风尚。广告创作应当体现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反对奢糜;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有利于普及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和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和睦。 
      第四条 广告应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
      (三)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 
      第五条 广告应当体现科学、真诚、善良、不得夸大、欺骗、宣传伪科学,不得出现带有封建迷信、鬼神、算命、相面,看风水及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第六条 广告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在广告中不得出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以及吸烟、酗酒、虐待老人和儿童,纵容犯罪,以强凌弱等不文明举止以至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广告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应当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女性公民的独立地位和庄重形象,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歧视、侮辱妇女、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
      (二)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和过分地展现性特征;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 
      第八条 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必须注意儿童优秀思想品德的树立和培养;广告中出现的儿童和家长形象,应表现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压力;
      (二)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有不文明举止;
      (三)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而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
      (四)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或其他消费者;
      (五)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六)画面出现青少年及儿童吸烟、饮酒形象。
      第九条 广告要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奢糜颓废的生活方式;
      (二)使用封建帝王、贵族的名称、形象以衬托产品高贵特征;
      (三)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第十条 广告内容要体现尊重和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广告道白用地方语言代替普通话(地区性媒介除外);
      (二)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
      (三)不恰当地编造谐音成语或使用文理不通的语句,引起误导;
      (四)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异体字;
      (五)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而无汉字并用 
      第十一条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广告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允许使用:(1)建国前书写并沿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2)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3)已注册商标定型字。 
      第十二条 广告要客观公正地宣传国内外商品,不得诱导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盲目崇拜,对民族工业产品盲目贬低。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广告创作、设计制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发布广告前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则》严格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四条 中广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增补自律条款,并切实加强本专业的自律。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中广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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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浩户外广告设施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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