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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6-6-6 16:09:47  共有 人次浏览)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 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 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 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范、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防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制定规划;具体设置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
      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 置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合同。
      第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申请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 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 广告合同书;
      (三)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
      (四)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 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得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时应当将设置单位、批准文号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广告设置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广告实际效果照片。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必须拆除。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更换。
      遇有防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四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
      第十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杆、护栏及其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门前卫生“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 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 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 对不按规定公布设置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 对防碍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3日颁布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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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浩户外广告设施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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