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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从信息传播的效率来说,如此极端恶俗的广告引起批评并且广为传播自然是意料之中的事。有网友号召对这种“广告暴力”最好行使“沉默权”,让它自生自灭。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中国的广告暴力并没有因为你不断的调台而减少。恒源祥的这个广告,不过是动辄重复三遍的短语广告的升级而已。 商业社会固然离不开广告,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告可以为所欲为、不择手段,无视社会伦理。《哪儿都不像哪儿》的作者詹姆斯·康斯特勒曾经感慨:过去60年间美国人“从公民转变为消费者”。而中国近30年来的物质成长,却让我们看到,许多人尚未成为真正意义的公民,便已经变成了消费者。
消费者更多是一个“私民”概念,其与公民的区别在于前者无需对其他消费者承担责任和义务,而公民却有义务维护这种权利的整体性。这一区别同样适用于人们对广告暴力的态度。
广告是一种说服术。成功的广告会勾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且愿意以自己的劳动交换生产厂商的劳动,而失败的广告所能做的首先是摧毁人们已有的美好生活。现在许多广告就是这样让人避之唯恐不及。关于这一点相信许多人都有所体会:无论是阳光明媚的正午,还是夜深人静的午夜,当你打开电视,总会看到“性病科在行动”——过去写在电线杆和厕所里的广告如今已经转移到了“医学专家”的嘴里了。
显然,为建设一个美好社会,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应该担起公民责任,成为公共空间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无论是厂家还是媒体,都应该将消费者视为公民,都应该视自己为公民文化的推行者,而不是商品的暴力推介者。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国如果你坐TGV旅行,旅客只会在无人的过道里打手机,为的是不干扰他人。同样,各式网站的多媒体广告也都做了消音处理的,不会在你打开网站时蹦出一个骇人听闻的声音吓你一跳。说到底,无论你是否消费或消费前后,好的商业社会首先承认你是有完整权利的公民。(熊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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